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福建省福鼎市**乡**村**号,暂住本市长宁区**路**号**宿舍。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自2017年、2018年起,在本市从事民间小额放贷业务。被害人谢某某因工程资金周转之需,向民间资方借款,由此结识沈某某。自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本人向谢某某出借资金共计144.4万元,并谎称出借资金系其向他人借得,利息归他人赚取,故按照行规谢某某应支付其所谓平台佣金(或称好处费、介绍费),以此骗取谢某某3万余元。
被告人沈某某与谢某某在初期协商借款时,双方约定沈某某根据借条金额放款,谢某某提前支付利息及平台佣金,期满时谢某某仍按照借条金额全额还款。上述借款中,其中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3月2日向谢某某出借各9万元,合计18万元。3月13日,沈某某编造理由,要求谢某某提前归还26万元,以此骗取谢某某8万元。
被告人沈某某向谢某某出借上述144.4万元资金后,谢某某按照其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已归还给沈某某74.1万元,沈某某另要求谢某某转账给李某某49万元作为还款,并提供了李某某的银行账号,谢某某合计归还123.1万元。期间,被告人保留2018年4月25日、5月6日、5月17日的三张借条合计金额60万元,虽经谢某某催促,仍旧不予归还,同时保留谢某某提供的象牙制品作为借款抵押。此后,沈某某向谢某某催讨,并称今后将通过诉讼等方式实现所谓债权,意图继续非法占有谢某某财物38.7万元。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公安机关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借条、借款合同、借款人承诺书、收条、象牙制品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单、谢某某的微信账单、公安机关关于象牙制品及抓获被告人的工作记录、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预备,且数额巨大。被告人所实施的诈骗犯罪中,犯罪既遂、犯罪预备部分均达到数额巨大,故全案应对其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 刚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二册、随卷光盘五张、补充材料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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