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5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及居住地在本市崇明区**村**号**室。2013年10月因犯贷款诈骗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2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在网上搭识被害人徐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徐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其父亲需做心脏搭桥手术为由,多次向徐某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尔后将所骗得的款项用于赌博。案发前其向徐某某归还了人民币共计13,000元。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亲友代为归还了人民币82,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徐某某
的《上海浦发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徐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借条》、《特此证明》证实,沈某某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于2019年11月通过手机交友平台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3月至4月初,沈某某以其父亲需做心脏搭桥手术为由,多次向徐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2020年4月6日,徐某某发现被骗后让沈某某写借条、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但沈某某还了13,000元后就拒不还款,徐某某遂报警。
2. 案发后沈某某亲友帮助沈某某还款的转账截图、《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沈某某亲友帮助沈某某归还人民币82,000元,徐某某对沈某某表示谅解。
3.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前科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人口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沈某某到案经过及主体身份;沈某某婚姻状况为已婚。
5. 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曾经因贷款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亲友帮助其全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琳 检 察 官:胡文霞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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