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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赌博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虚构其修建房屋、购买新房、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多次骗取胥某乙、汪某某、杨某某、胥某丙等四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00元。沈某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赌博、支付高利息、购买“地下六合彩”等,挥霍一空,且于2017年11月为逃避债务离开住所并变更联系方式,现没有偿还能力。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要修建房屋及购买房屋,以找胥某乙借钱为由分七次骗取胥某乙人民币220000元;

2.2016年2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要修建房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以找汪某某借钱为由分二次骗取汪某某人民币50000元;

3.2016年4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谎称其要修建房屋,以找杨某某借钱为由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000元;

4.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欲向胥某丙借款,胥某丙要沈某某提供抵押物,沈某某便谎称其姐夫李某某的别克小车是自己的,然后以该别克小车作抵押,骗取胥某丙人民币150000元。

二、赌博罪

2014年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镇**村**组**号的家中,多次接受码民的投注,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写单活动,涉案金额6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借条、汽车销售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李某某、胥某甲、王双贝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胥某乙、汪某某、杨某某、胥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兰辉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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