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4********,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5月某日,在天津市武清区**镇**商厦内,虚构其欠物业费向被害人车某某借钱,将被害人车某某带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庄附近,以办理网贷不用被害人车某某还为由,骗取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在天津市武清区**大厦,编造其开足疗店需要资金,骗取被害人车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沈某某于2017年12月某日,向被害人车某某虚构其要给工人开工资,骗取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3月某日,虚构其工地工人摔伤需要赔钱,骗取车某某人民币80000元,2018年6月某日,被告人沈某某编造为车某某还网贷而借高息贷款不需要被害人车某某偿还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3月15日,以向被害人车某某还钱为由,将被害人车某某骗至天津市武清区**镇**快捷酒店**房间内与被害人车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以不给钱就将发生性关系之事暴露威胁被害人车某某,向被害人车某某强行索取人民币60000元。
被告人沈某某后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车某某陈述;
2.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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