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3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镇**村**组,现住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兽医站201室。无业。2013年12月26日,因行贿罪被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6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至8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以能够帮助张某乙儿子张明宇办理取保、判处缓刑为由,获得张某乙的信任,先后骗得张某乙在十堰市张湾区朝阳北路科技馆停车场内、十堰市张湾区花果49厂路口建行内、十堰市看守所门口、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自己家中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的66000元。后被告人沈某某在得知张明宇被判刑后,于2019年2月3日退还张某乙30000元。
2019年6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十堰市张湾区柏林镇柏林村贝贝幼儿园门前,因其母亲陈某某向其索要生活费一事而发生争执,被告人沈某某将陈某某掀翻在地,致陈某某右侧股骨颈骨折。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判决书,身份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姜青山、杨挺仙、吴光荣、黄典设、余昌玮、沈飞、梅礼全、刘燕玲、杨群、秦克林、陈希强、证人证言;3. 监控视频;4.辨认笔录;5.被害人张某乙、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3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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