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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122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2008年12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南海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3日被南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9日被南海区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向一伪造证件人员(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张伪造的使用其本人照片但姓名为“黄某某”的假身份证。

2018年9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以黄某某的虚假身份向被害人赵某某和王某某谎称自己认识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两被害人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寓工业用电转民用电的电改业务。在取得赵、王二人的信任后,于2018年9月13日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多次以办理电改需要各种花费为由骗取钱财,分别骗取赵某某人民币61800元,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共32600元,合共诈骗人民币94400元。后沈某某将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自己的花费。诈骗得手后,被告人沈某某拒绝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并藏匿躲避受害人的查找。2019年1月13日下午,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边居仁新村三巷13号抓获被告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买卖身份证件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婉瑶

2019418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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