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241964********,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中专文化,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宣威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号。2019年12月25日被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6日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金平县人民检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先后担任**县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的刘某某人民币共计6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沈某某为了承建**县公安局业务技术及附属用房建设工程,多次找刘某某商量,最后顺利获得该工程的承建权。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为感谢刘某某的支持和帮助,在**市**住宿楼刘某某家中,给予刘某某人民币50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市**住宿楼刘某某的家中,给予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市**住宿楼刘某某的家中,给予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4、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与刘某某、**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等人,在**市**李某某的办公室参与“赌石”活动。在“赌石”过程中,沈某某为刘某某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至今未归还。
5、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市**房刘某某住处,给予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公安局附近,给予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7、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市**公园,给予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8、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在**市**房刘某某住处,给予刘某某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电话通知后到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云辉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73****)。
2、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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