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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虚开发票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村**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虚开发票嫌疑,于2019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某为非法牟利,专门从事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活动。经查,被告人沈某某通过派发广告卡片的方式,对外招揽他人虚开发票并以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客户(需要虚开发票的人)及上家(可虚开发票的人),采取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直接虚开和制造银行交易流水的方式,为他人虚开发票。在有客户需要虚开发票时,由被告人沈某某作为中间方通过微信将客户开票要求告知上家,由上家具体操作虚开发票并直接邮寄至客户,沈某某根据虚开发票的票面金额及开票数量以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好处费,非法获利。

2019年11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当场查获其用于联系虚开发票的手机2部、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发票9份、营业执照、印章一批。

经查,被告人沈某某多次为他人虚开发票,目前已核实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674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手提电脑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册,光盘2张,优盘1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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