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已判决)与高某某(已判决)因故在冀州市**工地发生纠纷,期间,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沈某某、鲍某某(已判决),沈某某电话纠集李某某(已判决)、申某某(已判决)等人对高某某实施殴打,并将高某某送至公安机关,高某某联系赵某某(另案处理)命其找李某某(已判决)叫人报复张某某等人,后张某某、沈某某、鲍某某等数十人,高某某一方由姚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数十人,于当日21时许驾驶十余辆汽车并带有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在冀州市区**工地附近碰面,张某某一方手持关公刀、铁棍等冲向陈某某一方,后陈某某等人匆忙驾车逃跑,期间,陈某某电话联系姚某某,姚某某等人赶至红旗大街啤酒厂附近与陈某某等人汇合,随后,张某某一方的人开车经过时,姚某某、陈某某一方多人将张某某一方的车撞停、别停,并发生持械殴斗,致多人受伤,多辆车辆被损坏,经鉴定: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积极参加人数众多的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梅
代理检察员:庞晓飞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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