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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11952********,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04年8月因犯抽逃注册资本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自2016年7月**(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起即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至今,全面负责*甲公司工作。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6年9月、11月间,利用全面负责*甲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支付*甲公司正常支出的名义,从公司账户汇出人民币56800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用于支付其租用的本市普陀区**号(**大厦)**室租金。经查,上址系沈某某经营的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租用的办公场地,*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无关联。

被告人沈某某还于2018年1月间,利用上述职务便利,虚构其曾经经营的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开办做过前期工作的事实,以“公司前期开办费垫付款”、“公司前期房租垫付款”的名义从公司报销523083.98元。经查,*丙公司与*甲公司并无关联。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在侦查阶段未能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甲公司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其职务证明等证据,证实*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金某某、姚某某等人,经营地在本市静安区,沈某某系*甲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

2.证人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甲公司财务凭证,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全面负责*甲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6年9、11月间从公司账户支付**大厦房租56800元,于2018年1月以“公司前期开办费垫付款”、“公司前期房租垫付款”的名义从公司报销523083.98元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姚某某、邬某某、谢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沈某某在曾经营的*丙公司、*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无关联的情况下,于2016年9、11月间使用*甲公司资金为*乙公司支付房租共计56800元,还于2018年1月以*乙公司、*丙公司的“公司前期开办费垫付款”、“公司前期房租垫付款”名义从公司报销523083.98元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沈某某退缴赃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信息、到案情况、前科情况及退赃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伯嵩

检察官助理 阮晓宇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八册,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补充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换押证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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