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5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某某系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大道**广场**号楼)业务员。2018年2月12日及2018年5月2日,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公司的中介业务为由,要求公司法人叶某某向其指定账户分别转账人民币61.75万元和150万元,后借款人分别将61.75万元、168.7031万元归还至沈某某指定的账户,沈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归还105万元给公司,将剩余的125.4531万元全部用于炒股及还债,并于2019年6月从该公司离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声明、银行转账流水、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进入办案中心凭证、出所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胜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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