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3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镇**村**组。2015年11月因介绍卖淫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组织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沈某某租赁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起,被告人沈某某在上址组织霍某某、刘某某、余某乙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负责招募卖淫人员、招揽嫖娼人员、记账、收银等管理工作。
2020年8月2日,民警在上址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及被告人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某、缪某某、余某甲、霍某某、余某乙、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公安机关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3.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6.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微信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晶晶
检察官助理吴赛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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