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67********,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70********,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8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景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为完成2019年自家烤烟种植合同数,于2019年10月至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禾甸镇,其通过当地被告人周某某认识被告人杨某甲后,在杨某甲的帮助下沈某某向当地烤烟种植户收购烤烟,并存放于杨某甲家中;2019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组织安排其雇请的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及赵某某(另作处理)驾车,将其收购来存放于杨某甲家中的烤烟分三车运往景东县,在途经景东县芹漫公路林街段K50+200M处时,拉运烤烟的车辆被景东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品质定级检测和价格认定:被查获的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以及赵某某三人拉运的烤烟净重合计为2540千克,为有等级的烟叶,价格为人民币12412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称重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被告人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帮助沈某某收购、存放、运输烤烟,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帮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四被告人中,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分别在值班律师的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瑞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家中;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家中;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家中;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民委员会**号家中;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3册、起诉书25份;
3. 被告人沈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