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沈某甲俊,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楼某甲英,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住**镇**自然村**路10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街道**城13幢2单元501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住**镇塘某某村长岭4组**32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马路2号203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秋,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1993年**月**日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村**路**幢**单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21993********。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台州市三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9日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邹龙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9年**月**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牌**东区**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811999********。2018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甲,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杭州市**街道**路85号三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松阳县**村乡**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6********,住浙江省松阳县**村乡**村**号。2018年8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93********。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大学肄业,1999年**月**日生,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99********。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9********,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梁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路35号401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葛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98********。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街道**街615号1幢817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案发前暂住金华市金东区**号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1999年**月**日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路**号**室,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9********。2018年8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女,汉族,大学文化,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96********,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路**号。2018年8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俊、温某某、叶某甲、楼某甲英、何某甲、许陈某某、叶某乙、邹龙某某、章某某、郑某甲秋、黄某某、吴某甲、梁兆某某、朱某某、葛某某、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沈某甲俊以营利为目的,从上家买来大量“蓝某某”、“小金丝”等新型毒品,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广告宣传,并通过快递、指使他人送货等方式多次将“蓝某某”、“小金丝”贩卖给他人吸食,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楼某甲英系沈某甲俊母亲,帮沈某甲俊存货送货。被告人叶某甲被沈某甲俊雇佣,专职帮沈某甲俊送货。被告人朱某某偶尔帮沈某甲俊送货至金华市区,每单赚人民币20至30元不等。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何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购买蓝某某和小金丝,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卖给李某甲、叶某乙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3.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许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购买蓝某某和小金丝,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卖给叶某乙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4. 2018年5月,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购买蓝某某,并在微信上卖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梁兆某某系滴滴司机,有时候帮助温某某送蓝某某至指定地点,每次收取人民币100元左右的酬劳。
5.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郑某甲秋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购买毒品小金丝,转手贩卖给何某甲、许陈某某、叶某乙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6.2017年底至2018年5月,被告人叶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购买毒品小金丝,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卖给吴某乙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7. 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邹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买来蓝某某,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卖给龚某某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8.2018年某某,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从上家处买来蓝某某,在微信上转卖给王一行、何某乙婷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9.2018年5月份起,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上家购买毒品蓝某某,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卖给章某某等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10.2018年4月,被告人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上家购买蓝某某和小金丝,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卖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11. 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上家购买蓝某某,并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12.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从将上家买来的小金丝通过微信卖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13.2018年1月,被告人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从黄某某处买来蓝某某在微信上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非法利益。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送检的白色药片(蓝某某)中检出氟硝西泮成分;送检的植物碎末(金丝)中检出AB-CHMINACA(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成分。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沈某甲俊、叶某甲、楼某甲英被传唤归案,被告人何某甲被传唤归案。6月22日,被告人葛某某被传唤归案。7月10日,被告人许陈某某被抓获归案。7月23日,被告人温某某和梁兆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1日,被告人叶某乙被传唤归案。8月2日,被告人吴某乙被传唤归案。8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传唤归案。8月14日,被告人龚某某被传唤归案。8月25日,被告人邹龙某某被传唤归案。8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被传唤归案。9月20日,被告人章某某被传唤归案。9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被传唤归案。10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秋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记录及账号截图;
2.证人证言:钱玉某某、应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姜某某、荣某某、李某甲、毛某某凯、王某乙、王一行、何某丙、魏某某、李某乙星、王某丙儿、孟某某、黄安琦的证言;
3.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沈某甲俊、温某某、叶某甲、楼某甲英、何某甲、许陈某某、叶某乙、邹龙某某、章某某、郑某甲秋、黄某某、吴某甲、梁兆某某、朱某某、葛某某、吴某乙、龚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俊、温某某、叶某甲、楼某甲英、何某甲、许陈某某、叶某乙、邹龙某某、章某某、郑某甲秋、黄某某、吴某甲、梁兆某某、朱某某、葛某某、吴某乙、龚某某贩卖毒品大麻素类物质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其中沈某甲俊、楼某甲英、叶某甲、何某甲、许陈某某、温某某、郑某甲秋、叶某乙、邹龙某某、章某某多次贩卖,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甲俊、楼某甲英、叶某甲、朱某某和温某某、梁兆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沈某甲俊、温某某系主犯,楼某甲英、叶某甲、朱某某、梁兆某某系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龚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许陈某某、叶某乙、黄某某、邹龙某某、何某甲、梁兆某某、沈某甲俊、楼某甲英、叶某甲、朱某某、葛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甲俊、温某某、、楼某甲英、何某甲、许陈某某、叶某乙、邹龙某某、章某某、郑某甲秋、黄某某、吴某甲、梁兆某某、朱某某、葛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叶某甲、吴某乙现在家候审,电话18367****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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