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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高新区**街道**公寓**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街**村**栋**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被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江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杨某某(已判决)先是租赁了河源市江东新区**镇**酒店二楼某某八楼共九个客房,从6月份开始杨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合伙以开设沐足场的名义组织卖淫女在**酒店从事卖淫活动,并聘请了被告人黄某甲在**酒店一楼放哨、招揽嫖客、负责外围的安保等工作。沈某某与杨某某两班倒管理该卖淫场所,包括接待嫖客、与嫖客介绍服务项目、谈价钱、安排卖淫女上钟、收取嫖资等事项。为确保该卖淫场所正常营业,杨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约定每月给其15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前后共支付了54000元给王某某。至案发时,**酒店二楼的沐足场所每天都有几名至十几名不等的卖淫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8月4日,河源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江南大队汇同江东分局临江派出所对临江工业园的沐足场所进行清查时,在**酒店二楼抓获杨某某及其他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布某某、何某某、刘某某、赖某某、蒋某某、黄某乙等人证言;

3.勘验、辨认笔录;

4.被告人沈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黄某甲、王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波

2019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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