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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等人涉嫌赌博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803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401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乡**村**组**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4023,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乡**村**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乐某某,曾用名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401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乡**村**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一,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401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乡**村**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40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住**乡**村**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乐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下旬至2018年1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乐某某、陈某乙明知他人在网络游戏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为非法获利,在象山县县政府旁一民房内成立银商工作室,为赌博人员提供游戏虚拟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从中赚取差价,为“850游戏”平台的赌博人员叶某某、陈某丙、张某某等人提供赌资人民币7.2万余元。

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乐某某、陈某甲经营银商工作室期间,为“850游戏”网络平台的赌博人员提供游戏虚拟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为叶某某、邬某某以及在本区**街道赌博的张某某等人提供赌资人民币58.1万余元,其中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2月14日,为张某某等人提供赌资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平台筹码欢乐豆7056799977,折合人民币约46.1万余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在宁波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12日,被告人乐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计算机主机1台、手机7部;2.书证: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850游戏”平台欢乐豆赠送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张某某、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仍提供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 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玲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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