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
被告人沈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路**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8年12月3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故意伤害,于2010年2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金5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9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伙同杨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分别在肥东县**镇**村****、***乡**村**组崔某某家,**镇**村***组王某某家等地开设流动赌场。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晚上10点左右开始至次日凌晨结束。赌场按5%至10%的比例抽头渔利。2017年1月11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联合肥东县公安局在肥东县**镇**村****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0余人,查获共有赌资67260元、赌具牌九一副、大板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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