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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2001********,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严某某、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已行政处罚)、朱某某(另案处理)至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合计人民币3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9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锦绣花苑2号楼北侧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严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蝴蝶湾小区云蝶苑10号楼下停车位,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汽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沈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沈某某退还被害人严某某现金人民币1300元,取得被害人严某某谅解。被告人沈某某退还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发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手机转帐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邢荔荔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侯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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