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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于2015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9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开门,进入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的被害人杨某某家,后因发现该房内有监控而逃离。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开门,进入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被害人薛某某家,盗走位于房间内床头柜抽屉的一张银行卡。

3.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使用开锁工具开门,进入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被害人邱某某家,盗走位于房间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701元)、现金人民币200元,一张储蓄卡和一张信用卡。被告人沈某某将该条盗窃得的金项链变卖至漳州市芗城区路店,卖得赃款人民币3200元。后被告人沈某某于厦门湖里区,从所盗得的被害人邱某某的信用卡套刷取走人民币2997元。

4.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沈某某欲利用开锁工具打开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被害人傅某某家的房门,后因听到房内有动静便逃离现场。

案发后,已追回部分赃款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邱某某、薛某某、傅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一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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