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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赤壁市赤壁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和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先后窜至赤壁市赤壁市**镇农贸市场**冻货批发店门口、赤壁市**镇**村**号的车棚内、**镇借**酒店门口、赤壁市**镇**公司大门停车棚处,4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9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赤壁市**镇农贸市场“**冻货批发”店门口处,将被害人余某某的四袋大米盗走。经鉴定4袋大米价值人民币176元。

2.2020年4日17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赤壁市**镇**村**号的车棚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嘉鹏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3. 2020年5月8日21时至2020年5月9日8时期间,被告人沈某某窜至**镇借**酒店门店门口,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欧妮雅牌二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4. 2020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赤壁市**镇**公司大门停车棚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隆鑫牌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已追回上述全部车辆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黄某某、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证结论书;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20年9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1.​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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