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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923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4********,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2010年10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顾家花苑****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程某某晾在外面的女性内衣内裤1套。

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好一家超市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宋某某放于电动车上的水蜜桃1箱。

3.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亚澳花园边超市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于电动自行车上的安幕希酸奶1箱(价值70元)和畅益乳1箱。  

4.2019年10月初,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顾家花苑***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晒在晾衣架上的风衣1件。

5.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顾家花苑***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康某某晾在院子里的女性睡衣1件。

6.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天福路八里花苑******室外,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在外面的女性内衣内裤1套及毛衣1件。

7.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本市南湖区大桥镇顾家花苑**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晒在外面绳子上的毛衣1件及裤子1条。同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该小区**号准备窃取女性衣物,因被人发现而未得手。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8起,其中1起未遂,窃得财物价值合计7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6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20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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