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宿舍**号楼**单元**室,现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许,在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沈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家做客时,偶然发现陈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8200元,后将该现金盗走。
2020年10月1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周 德 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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