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9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盐南高新区等地,采取趁人不备、拉车门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中华牌(硬)香烟8条,人民币13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7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至盐城市亭湖区**南路**号**小区内,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宝马牌汽车后备箱内中华牌(硬)香烟8条,经鉴定,香烟总价值人民币3464元。
2.2019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小区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奔驰牌汽车内人民币1300元。
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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