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华采天地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83.1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羊肉、车厘子、酸奶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4.8元;

2.2020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猪肋排、斑节虾、车厘子、糖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2.3元;

3.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车厘子、牛腩、猪肉、鸡翅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8.8元;

4.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车厘子、蛋糕、酸奶、水饺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95.3元;

5.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超市窃得车厘子、小笼包、拉面、咖啡粉、牛肉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1.9元。

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在上述超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退赔人民币2783.1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厘子、小笼包、拉面、咖啡粉、牛肉照片等物证。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售价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盒马APP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检察官助理:许雅峰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