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60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至潮南区仙城镇仙门城西美三路一修建楼房,窃取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楼房内的1辆加铃牌小绵羊型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68元),过程中因被被害人陈某某发现,沈某某遂弃车逃跑,后在案发现场附近一伯公庙处被陈某某控制,并被扭送至仙城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赵某某、郑某甲蓬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又犯本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是累犯。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黄厚荣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随案移送讯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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