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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15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18年2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凌晨1点52分,被告人沈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云港小区,采取从阳台侧窗翻窗方式进入该小区12幢2单元102室被害人方某某的房间,后将方某某放在餐桌上钱包内人民币250余元盗走。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台州市椒江以琳宾馆303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宾馆住宿登记表、前科信息、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堪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6监控光盘一张、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入户盗窃他人财物1次,计人民币25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光盘1张;

4.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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