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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86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2********,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小区入户盗窃共六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08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路**园**号楼**单元**室,趁无人之机,撬窗入室,窃取被害人邹某某(男,54岁)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800元,现涉案钱款未起获。

(二)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撬锁入室,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男,51岁)放在家中的戒指等物品(未作价),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三)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号楼**单元**室,趁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窃取被害人蒋某某(女,40岁)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翡翠吊坠等物品(未作价),现涉案财物均未起获。

(四)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趁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窃取被害人肖某乙(女,45岁)放在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及钻戒等物品(未作价),现涉案财物均未起获。

(五)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号楼**门**室,趁无人之机,撬锁入室,窃取被害人肖某甲(男,52岁)放在家中的手表等物品(未作价),现涉案物品未起获。

(六)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本市海淀区**号楼**门**室,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被害人傅某某(男,58岁)家中行窃,未取得财物。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害人邹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轶鸣

代理检察员:叶雨露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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