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11月6日、11月30日、12月9日、12月22日,先后五次在北京市大兴区**大卖场**店内使用“**”软件自助结账时,通过部分商品不扫码的方式,窃取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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