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原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路**号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卓某某停放的一部绿佳牌电动车,后该被盗电动车被被害人卓某某自行找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2.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沈某某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号店面门口,盗走被害人范某某的一部好奔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广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绿佳牌电动车;2.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卓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之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699****。
2.卷宗一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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