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新村2区**栋楼下的小巷内盗窃被害人禤某某的小牛牌电动车一辆。后沈某某将该电动车推行一段路程后将车丢在路边。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5709元 人民币。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龙华区观澜街道**村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斌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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