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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淮南市**农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镇**村****号。1992年8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4月1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5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淮南市看守所因沈某某患病对其暂缓收押。2018年12月12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对沈某某监视拘禁。2019年6月11日本院对沈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至5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雇佣孔某某、汪某某、曹某某、王某某、井某某、丁某某等人驾驶铲车、挖掘机、货车从位于淮南市八公山区**村的**煤矿内盗挖矸石,并将盗挖矸石销售给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或堆放于自己的煤场。其中,2017年3月13日盗挖矸石183.09吨,3月16日盗挖矸石172.58吨,3月17日盗挖矸石79.55吨,以上被盗挖矸石共计435.22吨都销售给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挖的矸石价值为人民币6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南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物登记单、**村村委会村支两委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沈某某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孔某某、邓某某、王某某、井某某、丁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佣他人盗挖矸石,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凯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住所执行监事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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