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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8月23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胡某甲、王某某、苏某某、胡某乙、李某某等人分别在海南省昌江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入室盗窃犯罪七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胡某甲、王某某、苏某某、胡某乙(均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昌江县石碌镇**小区附近,由沈某某、苏某某、胡某乙负责在车内望风接应,胡某甲、王某某二人进入小区并利用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到**栋**单元**室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极光色华为牌P20手机、蓝色华为牌Mate20手机、白色vivo牌手机各一部、现金2700余元。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部手机共计价值5344元。

二、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在对被害人朗某某家实施盗窃犯罪后,仍由胡某甲、王某某利用相同的犯罪手段进入到海南省昌江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一部vivo x9手机一部,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26元。

三、2019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等人在对被害人梁某某家实施盗窃犯罪后,仍由胡某甲、王某某利用相同的犯罪手段进入到海南省昌江县**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一部黑色OPPO手机、现金1500余元。二人盗窃后返回车内与沈某某、胡某乙、苏某某会合后,驱车逃离。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5元。

四、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胡某甲、苏某某、胡某乙驾车前往海南省昌江县**镇**小区附近,沈某某、胡某乙负责在车内望风接应,胡某甲、苏某某二人利用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到位于昌江县**镇**小区**栋**单元**房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一部苹果8P手机、一块MIDO手表。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7966元人民币。

五、2019年8月1日凌晨,胡某甲、苏某某在对被害人胡某丙家实施盗窃后,返回车上与被告人沈某某以及胡某乙会合,四人驾车来到海南省昌江县**小区附近,继续由沈某某、胡某乙在车内等待接应,胡某甲、苏某某二人利用相同的犯罪手段进入到昌江县**小区**栋**单元**房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窃得苹果7手机、华为手机各一部、200元现金,随后二人回到车内与沈某某、胡某乙汇合后逃离。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3932元人民币。

六、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伙同胡某甲、苏某某、胡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来到洋浦经济开发区**小区,由沈某某、胡某乙、李某某在车内等待接应,苏某某在小区单元楼梯口处望风,胡某甲利用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家实施盗窃,窃得浅蓝色华为牌手机、浅蓝色VIVO牌手机各一部。涉案手机被胡某甲销赃,所得赃款被五人挥霍。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部手机共价值1752元。

七、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沈某某等五人在对被害人郑某某家实施盗窃后,继续由沈某某、苏某某等人望风接应,胡某甲利用相同的犯罪手段进入到被害人居住的**栋**室内实施盗窃,窃得一部宝石蓝色的华为牌畅享9e手机和800多元现金,被告人胡某甲准备离开时惊醒了正在睡觉的万某某母亲谭某某,胡某甲、苏某某匆匆逃离现场并与沈某某、胡某乙、李某某汇合后驾车辆逃离小区。事后被告人胡某甲被盗手机进行销赃,所得赃款被五人挥霍。经儋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86元。

经侦查,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8月23日被侦查人员在儋州市海头镇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沈某某的人口信息登记表、抓获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朗某某、梁某某、邱某某、胡某丙、杨某某、郑某某、万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入户秘密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

检  察  官何冠群

                              书  记  员:陈宝莲

                             

2020年11月11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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