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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浏阳市**街道**组小区**号。因犯盗窃罪,1991年9月27日被浏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寻衅滋事,2016年4月24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份,被告人沈某某为盗窃他人所养蜜蜂箱中的蜂蜜和蜜蜂,三次驾驶其宝沃牌越野车(车牌号:湘******)来到**浏阳市**镇****处盗窃焦某某、吴某某蜂箱内的蜂页,总共盗窃了九片蜂页,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900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9日晚上9点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其宝沃牌越野车从**酒家出发来到****处,从养猴基地旁边焦某某的一个蜂箱内盗窃了三片蜂页,后驾车回到**酒家,将盗窃来的三片蜂页放入自己放在公园管理处旁边一块空地的蜂箱内。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片蜂页价值30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3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其宝沃牌越野车从**酒家出发来到****处,从养猴基地旁边焦某某的一个蜂箱内盗取了三片蜂页,后驾车回到**酒家,将盗窃来的三片蜂页放入自己放在公园管理处旁边一块空地的蜂箱内。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片蜂页价值3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30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其宝沃牌越野车从**酒家出发来到****处,从通往清云观的一条小路旁吴某某的一个蜂箱内盗取了三片蜂页,后驾车回到**酒家,将盗窃来的三片蜂页放入自己放在公园管理处旁边一块空地的蜂箱内。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片蜂页价值3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的九片蜂页已经被提取并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领条、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等物证、书证;2、受害人吴某某、焦某某陈述;3、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十日,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已经退赔了受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美珍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494****. 

2.移送案卷二册。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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