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电子有限公司务工,现租住**镇**村第**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窃得1.208公斤新鲜蔬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2元。
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2.426公斤鸭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08元。
3、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1.842公斤散称蔬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3元。
4、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窃得超市内0.718公斤散称蔬菜、3.626公斤散称水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59元。
5、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0.852公斤散称蔬菜、1公斤豆腐鸭血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4元。
6、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2.424公斤散称蔬菜、0.952公斤玉米面粉、1.036公斤玉米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26元。
7、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0.512公斤散称蔬菜、0.29公斤大白片瓜子、1.31公斤山里人家草鸡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1元。
8、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趁无人之际,窃得高某甲晾晒在该处晾衣绳上的一件羽绒服及一个衣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9、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沈某某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2.682公斤散称水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8元。
10、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先后多次至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超市内共计3.530公斤散称蔬菜、2.40公斤散称冷冻、1公斤馒头、0.722公斤板油、2.478公斤散称鲜肉、0.992公斤纯精肉、1.626公斤火锅丸子、一副蓝色白点手套、一副蓝白相间袖套、一袋豌豆果子、一瓶舒蕾牌洗发露、一瓶亮莊牌沐浴露、一瓶厨邦鲜酱油、一瓶蓝月亮牌洗衣液、一瓶84消毒液、一袋超能牌洗衣粉、一袋苔湾紫菜、一瓶立白牌洗洁精、一瓶鲁花鲜酱油、一袋荞麦挂面、一套内衣(一件文胸、一条内裤)、两双拖鞋、一个粉色口罩、一副黄色手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560.39元。
被告人沈某某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67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且被害人均对沈某某表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
2.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3.张家港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张家港市公安局治安监控录像、张家港市**镇**生活超市提供的监控录像;
5.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6.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高某甲陈述;
7.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会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租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13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