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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5********,回族,专科毕业,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小区西史塔克网吧二楼,将被害人赵某甲放在64号电脑旁边的红色OPP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13元。

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武陟县**路实验中心北门,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实验中心北门西边50米的黑色的迈克牌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037元。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武陟县**路争鸣学堂门前,将被害人赵某乙放在争鸣学堂门前的白色捷安特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人民币614元。

4.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武陟县**路印象画室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放在印象画室门前的白色捷安特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170元。

5.2019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到武陟县**路实验中学西门对面的道牙上,将被害人赵某丙放在**路西边道牙上的黑色的捷安特山地车盗走。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

综上,被告人沈某某共计盗窃五次,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09元。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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