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111994********,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2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事先准备的开锁工具,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多次到*区、*区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张某甲家中的铂金项链1条(经评估价值人民币1440元,以下币种无特别标注均为人民币)、铂金吊坠1个(经评估价值680元)、黄金戒指1个(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随后,沈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并将赃款挥霍。
2、2019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覃某某家中的现金200元、港币100元及钻石戒指2个、红牛1瓶(以上物品均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随后,沈某某将戒指销赃,并将赃款和所盗现金挥霍。
3、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的现金6000元、象牙手链1条、铂金戒指1个、玉石佛项链1条、红宝石戒指1个(以上物品均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佳能牌单反相机1台(经评估价值2160元)、佳能牌镜头2个(经评估总价值为9300元)。随后,沈某某将戒指、相机、镜头销赃,并将赃款和所盗现金挥霍。玉石佛手链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发还张某乙。
4、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家中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评估价值2840元)、剑南春牌白酒6瓶(经评估总价值为2508元)、芙蓉王牌卷烟2条(经评估总价值为600元)、黄鹤楼牌卷烟2条、雪莲牌卷烟1条(以上物品均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随后,沈某某将上述卷烟吸完,将电脑、白酒销赃,并将赃款挥霍。
5、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的现金200元、铂金吊坠1个、铂金项链1条(以上物品均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随后,沈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并将赃款和所盗现金挥霍。
6、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姜某某家中的现金27000元。随后,沈某某将所盗现金挥霍。
7、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室,盗走被害人韦某甲家中的现金3000元、彩金项链1条(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随后,沈某某将项链销赃,并将赃款和所盗现金挥霍。
8、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小区**栋**单元的**室,盗走被害人伍某某家中的现金5200元、茅台酒2瓶(因参数不详、暂不作价)、铂金戒指2个(经评估总价值为2730元)。随后,沈某某将戒指、茅台酒销赃,并将赃款和所盗现金挥霍。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为人民币22258元,且具有多次入户盗窃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铃
检察官助理:韦茜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1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桂B****5白色大众牌小轿车1辆、银白色戒指1枚、手表(“LONGINES”字样)1块、黑色钥匙1把扣押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官塘责任区刑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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