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如东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19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2年5日24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9月2日、12月2日在如东县岔河镇盗窃作案2次,窃得人民币248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沈某某于2018年9月2日晚20许,在如东县岔河镇岔河中学门口,拉开陈某某停放在校门口的电动车坐垫,窃得坐垫下人民币1200元。
2.被告人沈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晚17时许,在如东县岔河小学门口,拉开杨某某停放在校门口的电动车坐垫,窃得坐垫下一个红包(内有人民币1280元)。
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所窃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