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9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庄组,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徐耀(另案处理)至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七七冉亮”网吧10号机位,趁被害人尹某某在座椅上睡着之际,将其放在电脑前充电的一部OPPOA7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4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3.同案犯徐耀供述;
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监控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方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03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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