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地铁站**侧停车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陈某某(男,28岁,安徽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捷达汽车(京K6****)车内港币400余元、人民币30余元。
2. 2019年8月27日至8月29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地铁站**侧停车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马某某(男,25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长安CS35汽车(冀F5****)车内人民币100余元。
3. 2019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车辆段**侧停车场附近,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姜某某(男,32岁,辽宁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北京现代IX35型汽车(辽A9****)车内一包软中华香烟、一包冬虫夏草香烟。经鉴定,该车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后被告人沈某某采用相同的手段,盗窃孙某某(男,52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北京牌E150型汽车(京QM****)车内手机一部;盗窃汪某某(男,29岁,安徽省人)停放在此处的蓝色北京现代牌汽车(皖RG****)车内人民币100余元。
4. 2019年8月31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南路边,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张某某(男,31岁,安徽省人)停放在此处的北汽新能源两厢汽车(京ADB****)车内人民币400余元。
5. 2019年8月31日晚,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主街南门附近,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公某某(男,22岁,山东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广汽本田汽车(鲁Q3****)车内人民币50余元、三包中华香烟、一副眼镜;盗窃潘某某(男,46岁,安徽省人)停放在此处的红色长安SC71648型汽车(冀AP****)车内物品未遂。
6. 2019年8月28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地铁站**侧停车场内,采用撬车玻璃的方式,盗窃蔺某某(男,30岁,河北省人)停放在此处的棕色别克君威汽车(冀AF****)车内物品未遂。经鉴定,该车市场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改锥一把;2.书证:户籍信息、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汽车维修单;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汪某某、张某某、公某某、潘某某、蔺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战福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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