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乡**村**组**号,现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同意,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沈某某因琐事与保安产生口角,为泄私愤,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小区**号楼**号电梯间,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电梯间的一块MC3按钮电路板戳坏。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再次至该小区6号楼2号电梯间,使用相同手法将该电梯间的一块MF4按钮电路板戳坏。
经价格认定,受损的MC3按钮板价值3962元,受损的MF4按钮板价值3962元,合计7924元。
2020年6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沈某某传唤至石泉路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家属赔偿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兴华庭管理处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仇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兴华庭物业管理处的经理。2020年6月份,宁川路139弄申兴华庭小区居民反映小区内电梯被破坏,经查该小区多处电梯被损毁,共计损失1万余元的事实。
2.蒂森克虏伯电梯说明,证明该公司负责申兴华庭电梯保养及配件供给,经查该小区多处电梯被损坏的事实。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电梯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7924元。
4.收缴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证明民警于2020年6月25日收缴被告人作案工具螺丝刀的情况。
5.谅解书、收条,证明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家属赔偿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兴华庭管理处共计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的情况。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民警调取案发地监控视频的情况及案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沈某某被行政处罚情况。
9.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6月18日,其因琐事与保安产生口角,为泄私愤,至本市普陀区**路**弄小区**号楼**号电梯间,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该电梯间的一块MC3按钮电路板戳坏。2020年6月20日,其再次至该小区6号楼2号电梯间,使用相同手法将该电梯间的一块MF4按钮电路板戳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检察官助理黄本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法律意见书》一份。
5.律师张雪,1352453****。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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