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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沈**,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4021987********,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侯庄村南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侯庄村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 月22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沈**在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文化宫家属院内用剪刀将被害人王*一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剪下,将四块电瓶偷走,卖得150元。

2、2019年12月份,沈**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冷炕庄新村内将被害人王*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四块电瓶偷走,卖得120元。

3、2020年4月25日,沈**在商丘市梁园区桂林路凯利炒坊门口,趁车主忘拔钥匙,将被害人杨*一辆白色森地牌电动三轮车偷走。

经鉴定,沈**盗窃的八块电瓶价值650元,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价值2240元,共计2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缓刑期间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沈**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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