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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9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1963********,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号。2006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17年6月16日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20日、2018年6月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20日,后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2月26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3月5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3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6日因盗窃被合肥市2019年8月7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5月14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3日(未执行)。2018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因腹中有金属异物,看守所不予关押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沈某某一直在逃,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要求尽快将其抓获归案,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向本院审查起诉,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沈某某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2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来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附近的卢某某经营的**母婴店内,见被害人卢某某的一部ViVO品牌手机放在吧台上,趁被害人卢某某在向客户推销商品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卢某某的手机盗走,后来到合肥市**楼附近以1200元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掉。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97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30日13时许,在合肥市蜀山区**城**房产中介店内,被告人沈某某盗走被害人徐某某vivo x9手机一部、小米note 3手机一部,后来到合肥市**楼附近以700元价格卖掉,赃款被其吸毒品用掉。经价格鉴定:被盗两部手机总价值为1512元人民币。

3、2018年6月13日9时许,在合肥市庐阳区**路**路幼儿园附近**房产中介店内,被告人沈某某盗走被害人段某某苹果7手机一部,后来到合肥市**楼附近以300元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掉。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975元人民币。

4、2018年6月22日18时左右,在合肥市瑶海区**路与**环交叉口**超市对面土菜馆,被告人沈某某盗走被害人严某某苹果6PLUS手机一部,后来到合肥市**楼附近以450元价格卖掉,赃款被其吸毒品用掉。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474元人民币。

5、2018年9月5日中午,在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火锅烤鱼饭店内,被告人沈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苹果8手机一部盗走,后来到合肥市**楼附近以500元价格卖掉,赃款被其吸毒品用掉。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969元人民币。

6、2019年6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来到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生煎包店,将被害人信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充电的一部苹果牌iphoneX手机盗走,并于当日下午至合肥市包河区**楼路边销赃,所得700元赃款被其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13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2份;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涉案总价值为17057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学功

2020年1 月8 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1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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