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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谷镇渊兜村长仔尾18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岑马路40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沈某某溜门进入被害人廖某某位于厦门市集美区**路**号的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2800元,金戒指一枚,笔记本电脑一部。

2、2019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处,拉开被害人连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闽******号”小客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廖某某、连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沈某某的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出具及提供的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可计价值达人民币3000元,且第一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处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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