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福建省诏安县人,住福建省诏安县**乡**村。1988年12月因犯容留妇女卖淫罪被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因盗窃被诏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0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3日被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窜至东山县西埔镇**学校,将张某停放在该学校的一辆自行车,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锁,盗走该自行车(经价格认定为210元),在逃离现场被赶来的保安高某某抓获。
2、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先后三次窜至东山县西埔镇**学校,盗走3辆自行车(已被扣押,因未查到受害人,经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其中将两辆自行车分别以人民币100元、120元卖给诏安县的李某某,另一辆自行车以人民币100元卖给诏安县的林某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3、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东山县西埔镇**路**号附近,将胡某某停放在该民宅前的一辆银灰色自行车(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14元),利用随身携带的扳手撬锁方式,盗走该自行车,在诏安县白洋乡路边将该车以30元卖给一名路过的妇女,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
4、2019年8月26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沈某某窜至东山县西埔车站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车站前的一辆黑色雅迪电动车(经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981元),发现该车钥匙插在电门锁里面,将该车辆盗走,在诏安县西张村路边以450元卖给一名路过的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扳手;2、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归案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胡某某、张某的陈述;4、证人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人民币36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7个月-1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丽生
代理检察员:蔡丽珊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被羁押于东山县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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