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沈某甲见与其位于平远县**镇**村**坝自留山相邻的被害人沈某乙、沈某丙两人自留山上的松树长势较好,遂萌发盗伐的念头。5月上旬的一天,沈某甲携带电锯、手锯等工具到沈某乙、沈某乙的自留山上盗伐了湿地松68株和马尾松5株(经鉴定:折蓄积共8.6933立方米),后雇请砍伐工人吴某某(教育处理)将砍下的松树制成1-2米长度的规格材并运至山下。沈某甲将所盗伐的部分林木使用自己的英田牌无号牌方拖运至蕉岭县销售,销赃得款人民币32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沈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物证;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利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沈某甲现羁押在平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