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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09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14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市虎丘区**街**号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灌装生产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氯倍他索丙酸脂的习仁堂牌皮肤抑菌喷剂,再通过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

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添加氯倍他索丙酸脂的各规格习仁堂皮肤抑菌喷剂共计19679瓶。

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习仁堂抑菌喷剂等(照片);

2.书证:产品购销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等;

3.证人徐某某、郭某某、周某甲、方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沈某某在产品生产、销售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雨晴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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