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8〕8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73********,汉族,大学文化,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工作,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室。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7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6年12月22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2月6日、4月21日退回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预防局补充侦查,2017年3月6日、5月21日本案分别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22日、4月6日、6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马某某(已判刑)为徐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2012年8月间,马某某为骗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以木塑铅笔冒充秸秆铅笔、谎称**公司已成功研制出秸秆再生木环保铅笔的生产技术,以《年产30亿支秸秆再生木环保铅笔项目》为名申报中央资金。为骗取项目资金,马某某通过他人制作含有虚假内容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并将上述关键性材料连同其他申报材料逐级申报。2013年2月间,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上级发改委的要求向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下发通知,要求对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对项目的建设条件,摸清项目的实际进度,如实上报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时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副主任的被告人沈某某在负责**公司秸秆铅笔项目核实工作期间,未按照要求到项目现场进行查勘,仅要求马某某自行填报项目情况表并出具项目自查报告,被告人沈某某也未对马某某出具的材料进行实际审核,在未掌握项目实际进度的情况下,即在马某某提供的虚假材料上加盖**中心的印章并上报,导致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投资项目资金460万元被马某某骗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440万元至今尚未追回,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记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自查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马某某、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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