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案发前系**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住杭州市临安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20年3月24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告人沈某某经招录进入**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担任辅警,主要工作职责为检查、管理接处警视频、视频侦查及协助民警开展侦查、抓捕工作等。
2015年,被告人沈某某在工作中结识程某某、李某某等人,并结交为朋友。交往过程中,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担任视频员的职务便利,违规查询刘某某驾车的卡口视频图片,并将图片提供给程某某,后该图片被程某某等人作为诈骗刘某某的犯罪工具。此外,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查询公安信息网权限的职务便利,两次违规查询他人个人信息并告知程某某,同时利用协助、配合民警开展查禁聚众赌博活动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查赌信息告知程某某。其间,被告人沈某某收受程某某所送的香烟、山核桃等财物。
2019年年底被告人沈某某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报案称程某某等人诈骗其财物,随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刘某某被诈骗一案的接警记录。在得知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后,因该案被设为涉密案件无法查看,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沈某某违规利用民警数字证书查询相关被害人笔录、传唤证并拍照,提供给程某某、李某某等人。此后,因程某某等人惧怕诈骗犯罪时的行踪被暴露,被告人沈某某在程某某的请托下,又违规查看刘某某驾车的卡口照片,并将程某某等人是否同乘等情况告知程某某。
2020年1月15日,**市公安局**区分局相关办案人员定于次日上午抓捕程某某、李某某、葛某某等人,并制定抓捕分组方案,被告人沈某某被确定为抓捕二组成员,配合民警抓捕李某某。由于相关抓捕方案、抓捕对象均未告知参与行动的辅警,被告人沈某某遂擅自翻阅民警记录的抓捕方案、传唤证等资料,并拍下照片私下约李某某、程某某、葛某某见面,将抓捕方案及相关案件信息泄露给上述被抓捕对象。
次日上午,被告人沈某某在参与抓捕行动中,继续通过微信实时将公安机关抓捕警力行踪通知上述被抓捕对象,导致抓捕行动失败。在删除聊天记录、丢弃犯罪时使用的手机后,三名被抓捕对象陆续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均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被告人沈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重大诈骗犯罪的嫌疑人提前串供、毁灭证据,并致使嫌疑人在被抓捕时脱逃,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办工作,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群聊天截图、抓捕方案、点名册、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数字平台记录、银行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葛某某、程某某、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检查数据、证书查询日志、通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昉临
检 察 官 胡晶晶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