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份至2019年6月份间,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微信虚构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陈某甲聊天交往,在交往过程中编造“买机票”、“卖手机”、“还贷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47124元。
2、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利用手机软件,冒充卖淫女谎称在网上招嫖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90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沈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出具及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80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手机一部随案移送法院。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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