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沈永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村委**村**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3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永兵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沈永兵在宾川县**镇金园桥东南角楼梯处与被害人杨某某相遇,在二人错身时,被告人沈永兵用右手抓摸被害人杨某某的左侧胸部,后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沈永兵殴打杨某某,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永兵以暴力强制猥亵他人,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永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杨再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沈永兵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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